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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元/立方米(含0.6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
 
说明:
1、电价标准根据粤价[2008]224号文执行;
2、峰谷时段设置为:
高峰:9:00-12:00;19:00-22:00;
低谷:0:00-8:00;
平段:8:00-9:00; 12:00-19:00;22:00-24:00;
3、城市建设附加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供电部门代收;
4、根据水电财字[83]215号文,100kVA及以上客户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5、根据粤府函[2008]31号文,燃气燃油加工费从2008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由供电局代收,所有大工业用户加4.5分/千瓦时,不执行峰谷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以相关部门最新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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