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位目标责任制 为使全体干部职工树立大局意识,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增强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做到勤政、廉政、优质、高效,全心全意服务群众、服务社会,全面完成上区委、区政府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制订本岗位责任制。 (一)总体要求 科学管理,高效服务;保护环境,追求卓越。 “科学管理,高效服务”要求全体中心工作人员做到:依据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科学方法和手段,强化管理,增强全体人员责任心和质量意识,由中心领导带头,动员全员参与,全心全意地为本园区群众和企业提供优质而高效的超值服务,最终目的是达到群众和企业满意。 “保护环境,追求卓越”要求中心实施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自觉自愿遵守和执行国家和当地的法律和法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影响相关方以预防污染或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园区的可持续发展。 (二)机构职能 根据顺德区委区政府《关于成立五沙工业区建设指挥部和五沙工业区开发中心的通知》(顺发〔2002〕21号)、《关于五沙工业区建设指挥部和五沙工业区开发中心改称的批复》(顺办复〔2003〕1号)、《关于完善省级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德科技工业园管理体制的通知》(顺府发〔2005〕39号)和《关于进一步调整理顺顺德科技工业园管理体制的决定》(顺发〔2008〕11号)等文件精神,顺德科技工业园开发中心是区属正局级一类事业单位,内设行政管理科、开发建设科、投资促进科和企业服务科,核定编制人员20名,合同制人员31名。目前共有编制人员15名,政府雇员18名,工勤人员12名。全面负责顺德工业园区(即顺德科技工业园杏坛C区)的规划、开发、建设、招商、服务、管理和建设资金筹措,以及统筹协调东海发展协调区的规划、开发、建设等工作。 主要职能如下:组织实施区委对开发中心党委的工作指示和决定,做好园区党组织的思想、纪律和作风建设,做好园区所管辖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和实施开发中心各项行政管理规章制度;配合区规划部门编制实施顺德工业园区杏坛片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市政专项规划及其它详细性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办理园区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及竣工验收手续;负责园区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合和协助杏坛镇政府做好园区的征地、收地、拆迁、安置等工作;负责研究和制订杏坛C区的产业布局;制定园区工业项目准入条件;跟踪研究国内外产业发展动态;组织和实施园区招商推介活动;洽谈、引进和审核园区投资项目;编制顺德工业园区的品牌发展战略;落实区有关投资优惠政策;做好园区物业管理;参与涉及入园企业收费项目的制定;帮助解决园区投资者在报批、建设、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受理园区投资者的投诉,协调解决纠纷;统计、汇总和分析园区经济数据;为园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行使区委、区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能等。 (三)机构设置和职能 1、行政管理科主要职能: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 (2)负责开发中心重要文件、汇报材料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草拟工作; (3)负责《东海发展协调区园区工作动态》的汇编工作; (4)负责开发中心各类文件收发、送阅、督办; (5)负责开发中心各类印章的刻制、管理和使用; (6)负责开发中心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 (7)负责开发中心组织、人事管理和纪检工作; (8)负责组织、安排、协调开发中心的各项重要公务活动和协调各科室之间的工作关系; (9)负责开发中心的重要会务和各类接待工作; (10)负责开发中心建设开发资金筹措、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 (11)负责开发中心公有资产管理和办公用品的购置、分发和管理工作; (12)负责开发中心合同制工作人员工资及津贴的发放工作; (13)负责开发中心保卫、膳食、清洁卫生等后勤管理工作; (14)完成开发中心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2、开发建设科主要职能: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区有关规划建设、国土、市政、测绘、环境和招投标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组织编制、修订、调整和完善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市政专项规划,协调各专业管线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3)协助办理园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一书三证”的报建审批及竣工验收手续; (4)负责市政道路、桥梁、排水、排污、电力、绿化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5)配合和协助杏坛镇政府做好征地、收地、拆迁、安置等工作,保障工业园建设用地及出让土地按时交付使用; (6)负责各类测绘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7)负责园区的环境评估和环境保护工作,协助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落实建设项目有关环境管理的规定以及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现状调查; (8)完成开发中心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投资促进科主要职能: (1)负责贯彻执行和落实各项招商引资政策; (2)拟定工业园招商引资的长远规划和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 (3)搜集招商引资政策信息,掌握国内外投资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负责对招商项目进行前期评估和联系、洽谈落实引进项目; (5)负责招商代理的选择、委托和管理; (6)负责对工业园整体形象进行包装、宣传、策划; (7)负责联络、组织和参与国内外举办的各类招商推介活动; (8)负责编辑和印制招商资料; (9)负责增资项目的报批服务工作; (10)负责投资方取得营业执照前的服务工作; (11)完成开发中心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4、企业服务科主要职能: (1)负责投资方取得营业执照后的服务工作,为投资者提供全过程服务; (2)负责投资者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3)负责园区物业管理; (4)参与所有涉及入园企业收费项目的制定; (5)负责跟进入园项目需求的基础设施建设进度; (6)协调解决投资者在报批、建设、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7)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协调解决纠纷; (8)负责经济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9)负责开发中心工会工作; (10)完成开发中心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学习、调研、会议、组织、生活纪律制度 1、学习制度:全体干部职工要自觉学习政策和法律法规,关心国家大事,更新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强化计算机操作的知识的技能。 2、调查研究制度:调查研究是工作之源,干部职工要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为做好工作提供依据。 3、会议制度:坚持每月召开一次中心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各种中心工作会议。 4、组织纪律: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党纪国法、社会公德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维护中心的良好形象。中心召开的会议和集中行动要依时参加,无故缺席按旷工论处。 5、生活纪律: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养成良好的生活、工作习惯和勤俭节约的生活作风,热心本职工作,积极参加集体公益性义务活动和文体活动,不酗酒、不借酒滋事,严禁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二、办事公开制 在单位网站设置政务公开栏,向群众公开办事制度、程序和期限,并公开监督电话。
三、一次性告知制 (一)服务对象来中心咨询或办理业务,承办人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告知明白。 (二)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三)当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时,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有关手续、具体如何办理;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的业务范围的,要清楚地告知承办科室和具体承办人。 (四)对服务对象前来办理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有关业务时,如不具备办理条件,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必要的资料等,使服务对象明白;对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事项,应准确的告知此业务承办科室和承办人。 (五)违反本规定,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告知清楚,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服务承诺制 (一)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热情服务,礼貌待人。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外“窗口”保证工作时间内有人在岗服务。重大、紧急事项可预约节假日或晚间加班办理,特事特办。 (三)服务对象到本机关办事时,承办人一次性告知与办事相关的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文书材料,免费咨询或提供有关咨询资料。 (四)忠于职守,廉洁从政,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钱物和宴请。 (五)办理专项审批项目的审批或转报,实行限时办结服务制。 (六)违反服务承诺制,要对承办人批评教育,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对承办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效能监督小组负责对科室进行监督检查,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五、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人:服务对象到中心反映情况、咨询业务、联系工作的,第一位接待(被询问)者,就是首问责任人;当有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在一起被询问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1、对服务对象要办的业务,属于首问责任人业务范围的,要在承诺的服务时限内,积极予以办理;对于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一次性向服务对象讲清楚需要补充的手续、要求等。 2、对前来咨询业务的服务对象,问到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事项,要耐心给予讲解、说明,直到询问人听明白为止。 3、对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事项,要热情地将询问人引荐到办理此项业务的科室或承办人;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等语言予以回绝。 4、对前来办事或咨询的服务对象所涉及的事项不属于本中心管理业务范围的,要热情地予以说明;确实清楚属于哪个部门(单位)办理的,要向询问人说明办理该项业务的部门(单位)。 5、对来中心办事或咨询的服务对象要热情帮助,尽量令服务对象满意。 6、对前来投诉及对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全体工作人员都有义务接待,并如实记录反映的问题和反映人的情况,然后根据职责划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7、群众投诉或领导发现首问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由开发中心受理。经查实违反本规定者,按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严肃处理。
六、限时办结制 (一)服务对象来中心办事的,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承办人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及时办理,因故不能及时办结的要说明原因。 (二)凡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办理时限,能提前办结的,应尽量提前。本中心对外明确承诺办结时限的,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凡未明确办事时限的应及时补充说明,以便监督检查。 (三)无故超过承诺服务时限的,追究相关人员及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同岗替代制 (一)同岗替代制是指在机关合理设置岗位的基础上,在相近岗位之间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制度。 (二)在中心各科室实行AB岗制度。 (三)A岗责任人因公学习,出差,休假等离岗时,必须提前向B岗责任人作出交待,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待的,B岗责任人应主动顶岗并具有A岗职权,负A岗责任。 (四)机关各科室根据需要确定AB岗,落实责任人,明确职责并有计划的进行备岗知识培训。 (五)对AB岗责任人列入年度考评内容,对推诿扯皮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AB岗责任人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需作调整时应报分管领导同意。 八、过错责任追究制 (一)中心办公人员由于工作过失造成公民、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蒙受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1、受理12358举报以及网上咨询、投诉等,答复错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并越权设定行政处罚的; 3、招商过程中,违反项目相关准入条件和程序,弄虚作假的,故意包庇的; 4、其他需要依法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1、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公民、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蒙受损失的,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追究。 2、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及影响的予以待岗一年或行政处分,特别严重的按有关程序提请相关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3、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过错责任人按责任大小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4、情节较轻的,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年终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合格)、调离原岗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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